蒼南龍港一男子花90多萬元買了套落地房,不料打掃房間時發現腐尸,蒼南警方尚未發現他殺嫌疑。昨天,記者走訪涉案落地房的原房主、租戶以及新房主,并聯系到死者老家村委會主任,試圖揭開該案的一些謎團。昨天,蒼南警方表示,案情正在調查中,將適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。
死者老家村主任:“據說死了有一個月了”
根據蒼南警方公布的信息,死者系董某(男,1995年出生,重慶黔江人)。
昨晚,記者聯系到董某老家重慶市黔江區小南海鎮小南海村的肖姓村主任。肖主任向記者證實,死者董某正是該村村民,昨天他們已經獲知董某死亡的消息。
“據說死了有一個月了。”肖主任稱,村民都知道董某一直在溫州龍港打工,聽說是在一家酒樓里上班。對于董某家屬的信息,肖主任不愿意透露。
原房主:留宿服務員性格內向
原房主李女士稱,她的酒樓于今年5月歇業。她從民警處得知,在死者身邊發現的身份證等信息與她酒樓一男服務員的信息吻合。
李女士稱,該董姓服務員是今年2月底前來應聘的,至5月離開。在酒樓工作期間,該服務員住在涉案的民房宿舍內。他給人的印象是為人老實,做事還是很勤快。因為性格比較內向,該服務員平時下了班便回到宿舍休息,也不見他在當地結交什么朋友。
“酒樓歇業后,這名服務員便離開了。”李女士稱,當時服務員曾將宿舍和大門鑰匙交還給她。讓李女士想不通的是,如果死者就是這名服務員,他為什么要返回宿舍居住。
租戶:10月底曾意外與死者打過照面
租戶饒先生稱,他租住在涉案落地房的一、二樓已有一年多時間,但與該服務員碰面并沒有幾次。
“我的理發店開在一樓前間,服務員配有鑰匙,都是從落地房的后門進出。”饒先生稱,他最后一次見到該服務員是今年10月底的某天。當時服務員提著一個行李箱下樓時被他撞見了。
“按道理講,服務員應于5月份離開了。當時我很吃驚,問他怎么進來的。”饒先生稱,該服務員行色匆匆地稱,他是過來拿行李箱的,此后便再也沒有見過他。
新房主:第一次看房時一切正常
據了解,涉案民房的新房主倪某是附近一小區保安。昨天,倪某的兒子小倪向記者發來短信敘述了買房的經過。
小倪在短信中稱,他們家人第一次看房的時間是10月25日左右,每個房間基本都看過,均是正常的。當時賣家說家里除了租給一個理發的人,沒有其他人入住。“可事實是第一次看房后,還有賣家以前的酒樓服務員自由進出房子,這是租在那里的理發師說的。”11月6日,他們付10萬元定金后再次查看房屋發現三樓后間房門鎖住了,要求賣家提供鑰匙,賣家說沒有。
李女士稱,倪某是她老公一朋友的親戚。對于倪某要求她提供三樓后間房門鑰匙遭拒一說,不是事實。
李女士稱,事情發生后,倪某提出退還房款,但被她拒絕了。“買房合同已經簽訂,房款都已經支付,怎么可以不算數。”李女士這樣說。
律師告訴你
溫州刑事辯護委員會副主任王青山
買到這樣的房子能不能退?
出售的房屋發生過兇殺、自殺等事件,一般會給購房者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恐懼,依據公序良俗原則,應視為“兇宅”。原業主李女士如在出售房屋時沒有提及房屋曾死過人的情況,屬于刻意隱瞞事實,其行為構成欺詐,新房主倪先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。如李女士在出售房屋時,并不知情死過人的情況,個人認為:倪先生也可以根據“情勢變更原則”,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合同。
所謂情勢變更,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,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,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,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,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。本案中,因李女士和倪先生在簽訂合同之后,發生了房屋曾出現過有人非正常死亡的客觀情況,發生了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,繼續履行合同對于倪先生明顯不公平或因精神恐懼,不能實現倪先生購房的目的,倪先生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。(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,僅供參考)(記者 鄭榮)
各地案例
近年來司法上對“在不知情情況下購買兇宅”的案例,已經從不支持退賠到逐步轉向支持。
-北京:
買婚房買到“兇宅”,退房成功
北京的張女士花280萬元給兒子買了婚房,在裝修時從鄰居處得知房子以前發生過火災,原來的男主人在房間里身亡。因認為此房屬于“兇宅”,張女士將賣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,并將房屋中介鏈家地產列為第三人,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。去年年底,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支持原告訴求。被告方隨后表示上訴。
-上海:
兇宅交易被判無效
2010年12月,市民曾先生花了91萬元,貸款48萬元買下浦東新區花山路一處房產。一年后,經鄰居提醒,才知道該屋內曾發生過惡性兇殺事件。了解到真實情況后,曾先生找到了賣家,但賣家卻矢口否認。
浦東法院判定,撤銷房屋交易合同,賣家退換91萬元房款并承擔曾先生部分交易稅費。
-成都:
賣家隱瞞兇案屬欺詐
2007年9月,在成都工作的李先生通過中介,以31.8萬元的價格買了一套房子。當李先生付清房款進屋裝修時,鄰居卻告訴他,該屋內曾發生惡性兇殺案。李先生多次找賣家夫婦商量退房,均被拒絕。李先生只好告上法院,要求退房。2008年6月,法院宣判,賣家夫婦的行為已構成欺詐,判決撤銷該房的房屋買賣合同,李先生退房、賣家夫婦退款。
-廣州:
隱瞞“兇宅”信息不屬違法
2004年8月,廣州的張先生通過中介,以8.8萬元買下了白云區廣花四路的一處房屋。不久后,張先生在與鄰居聊天時驚聞,該房曾發生燃氣爆炸,屋內兩人被炸死。隨后,張先生以房屋存在瑕疵,賣家有違誠信、破壞公序良俗為由,向賣家方某討說法。
結果,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。法院認為,衡量公序良俗的標準不得隨意擴大。



